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***税稽罚[2024]***号2021年,***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应收款奖罚办法,把大客户的应收账款收回奖励20万元分配给你团队,团队实际分配给了你,7月份发放前,你意识到合并到自己的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话,适用45%的税率,税负较高。因此,为了少缴税款,你找到了负责发放奖励的财务副总监庄某红,跟他说该笔奖励应该分配给团队中的袁某华,而不是分配给自己的,要求公司把奖励发放给袁某华,并以袁某华的名义申报个人所得税。庄某红在扣除税款之后于2021年7月31日打款173929.92元给袁某华,袁某于当天在扣除之前垫付的费用1000元之后,将172929.92元打到了你的银行账户。 你表示,其之前所任职的公司***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并不知道此事。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协查通知后,要求说明此事并更正错误申报。你于2023年8月9日主动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APP中对其2021年的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:将2021年取得的上述200000元奖励添加到“工资、薪金”项目进行综合申报,更正申报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APP提示,当年应补缴90000元,滞纳金18225元。你于当日补缴了税金,并缴纳了滞纳金。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你在上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,属于偷税本案中夏某某因收入较高,个人所得税适用最高档45%税率,为了降低税负,进行了所谓的税收筹划,即以袁某华的名义领取奖金,申报个税后再转给自己。
从一时看,确实是少缴了税。但从后续看,夏某某除了缴税,还补缴了滞纳金18225元,罚款54000元,这20万元奖励只剩下37775元,很显然并不划算。本案值得关注的点,一是案件来源问题,一般这类个税案件,以举报为主,另外也有可能是银行发现疑点信息传递给了税务局;二是尽管决定书中夏某某主动更正了,但应该是被税务机关通知后或立案后才进行的,所以并不影响定性为偷税;三是处罚倍数是0.6倍,在偷税处罚中属于从轻的范畴了,这和纳税人主动更正是有关系的。推荐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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